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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4-03-07   来源:共青团中央   点击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24年1月5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1月9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五章 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新时代新征程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旨在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共青团落实落地,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在全面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基础上,结合共青团工作实际开展。

第三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团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党的青年工作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第四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铸牢团干部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的重要要求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坚持“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

(二)坚持按需施教。围绕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干部需求,把培训需求调研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升团干部政治能力、理论素养、群众工作本领。

(三)坚持分级分类。按照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的方式,构建科学完备、系统集成的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不断增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时代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四)坚持学以致用。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团干部教育培训中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团干部加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改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五)坚持从严治训。将严和实的要求落到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各方面,依规依法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五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共青团中央领导下,由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分级管理,各系统行业团组织分工负责。各级团的组织部门履行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六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团的干部。团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团干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要求参加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另外参加共青团专题培训、集中轮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

第八条 团的领导机关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公务员应当每5年内到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参加1个月或者180学时以上的共青团系统性培训,乡科级以下干部、四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每5年内累计参加共青团培训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团的基层组织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含)以上干部应当每5年内到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参加1个月或者180学时以上的共青团系统性培训。各领域基层团干部每5年内累计参加共青团培训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

第九条 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团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当予以退学。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全面提升团干部政治能力、理论素养、群众工作本领。

第十一条 理论教育立足于团干部思想理论武装,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讲清楚“两个结合”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教育引导团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帮助团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掌握党的青年工作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党的青年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第十二条 党性教育立足于团干部政治品格锻造,帮助团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坚持用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团干部,坚持用共青团百年来与党同心、跟党奋斗的光荣传统教育团干部,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开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团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第十三条 履职能力培训立足于团干部实战本领提升,围绕“国之大者”,加强专业训练,不断增强团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青年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提高团干部团结动员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社会服务、卫国戍边等各领域各方面争当排头兵和生力军的能力。开展党领导下的中国青年运动史、团史教育培训,开展党内、团内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解读培训,开展全面从严管团治团等纪律教育培训,帮助团干部更好掌握党的青年工作理论和青年政策、青年群众工作路径方法等。

第十四条 知识培训立足于团干部综合素养提高,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团干部优化知识结构、完善知识体系。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脱产培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脱产培训制度,以组织调训为主。各级团的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团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点岗位的团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共青团中央安排的系统性培训班次,每年初下达全年调训计划,各省级团委依计划申报参训人员,确定到班、明确到人。对同一年度已列入各级党委系统性培训班次计划的团干部,可以不安排共青团中央系统性培训班次调训。各级团组织参照开展组织调训。团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班子成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季度以形势任务报告、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形式开展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在职自学和网络培训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数字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团干部提供必要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团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行动学习等方法,突出仪式教育和光荣感教育,突出实战实效,加强实践教学,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五章 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以中央团校、全国青少年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龙头,各级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相互补充、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培训机构体系,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本条例中的团校是指以团干部为主要对象,开展系统性培训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团校应当把握建设党在青年工作领域特色鲜明政治学校的根本定位,围绕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根本任务,发挥培训团干部的主渠道作用,突出政治培训,努力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青年工作和共青团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应当突出专业化办学特色,在实践教育中发挥引领作用。

各类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培训内容,配合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培训主办单位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规范现场教学点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加强学科建设,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推进群团特色学科建设。加强学术平台建设,强化团干部教育培训的人才支撑。加强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推动教学、研究、咨政融合联动发展。开放式办学办训,扩大国内国际交流合作,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建立适应团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和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校建设的支持,加强工作领导,履行办好、管好、建好团校的主体责任,选优配强团校领导班子。建强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办法等人才激励机制,推动团校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或党校教师有关待遇。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按照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团校教室、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承接大规模团干部教育培训的能力,调整、整顿办学能力弱的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新设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完善跟班管理制度,实行班主任责任制,注重对跟班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团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团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二十七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团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二十八条 从事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注重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引才育才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制度。加强专职教师管理,授课教师、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党员身份,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深厚,热爱党的青年工作,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自觉维护党的形象,更好彰显团的风貌。

第三十条 注重邀请思想政治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青年典型、青年组织代表、青年讲师团成员等到团干部教育培训课堂授课,加强对外请教师的审核把关。

健全团干部上讲台机制,鼓励各级团干部参与培训课程研发。

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团校应当建立完善全团共用共享的团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适应不同类别团干部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

强化理论研究,以解决共青团思想引领领域的现实问题、政策倡导的基础问题、社会倡导的逻辑问题和总结共青团历史经验教训为主要方向开展应用理论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融入教学课程。

第三十三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开发青年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精品课程,建立团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开发与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相配套的培训教材,加强教材规划、编写、审定等工作。

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审委员会统筹推进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和教材建设,审定全国性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未经审核把关的教材不得进入团干部教育培训课堂。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将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可使用团费组织开展培训,保证工作需要。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整合资源,拓宽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来源渠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评估。下级团组织每年应当把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团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评价时,应当检查下级团组织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团干部接受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健全团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全面记录学员表现,团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制度。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实施培训班次和培训课程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承担培训任务、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团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十条 各级团的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团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团干部违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的,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纪律与监督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6日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